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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审计法规
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渝教财发〔2019〕22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作者:   浏览: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全市教育系统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被审计单位接收审计整改任务后,应当及时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安排落实,明确整改工作要求和整改任务牵头部门,其中:对重大重点审计项目的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进行集体研究部署、审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进度、审定整改结果等。

重大重点审计项目包括:

(一)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重大重点专项审计;

(四)本单位组织的重大重点内部审计;

(五)其他重大重点审计。

第五条审计整改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内审部门或履行内审监督职能部门牵头负责,也可由被审计单位明确的其他部门牵头负责(以下简称“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审计问题或审计整改任务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和下级单位(以下简称“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具体落实审计整改任务。被审计单位有关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相关工作。

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本单位集体决策做出的审计整改决定、决议,落实领导关于审计整改的批示、指示;

(二)牵头制定审计整改方案,跟踪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三)负责整改报告、整改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计整改会商和审核把关等,特别是对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协同推进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不能替代本单位集体决策机制。

第七条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审计披露的问题、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牵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具体任务分工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总体任务、时间安排、具体要求、督促跟踪和审核验收报告机制等。

审计整改具体任务分工方案应当直接针对审计披露的每项问题、做出的每项审计处理决定和提出的每项审计建议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整改任务(问题清单)、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时限、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制定具体整改举措,逐项落实审计整改任务。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

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向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及时报告整改结果,接受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等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建立“整改台账”,加强审计整改进度跟踪和业务指导,督促按时高质量完成审计整改,实行挂单销号工作机制。被审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主动配合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做好审计整改跟踪督促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结果评估机制和验收机制,对没有达到审计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要退回审计整改责任部门继续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整改要求,确保“真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包括内部报告和对外报告。

重大重点审计项目的整改结果,由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关于重大重点审计项目整改有关要求进行内部报告和审定。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90日内或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外部审计部门提交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在向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时,应当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整改工作牵头部门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应当就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内部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国家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等外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上报的整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退回被审计单位继续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继续认真整改,直到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开展的审计整改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发现问题多、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和推进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对审计问题整改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佐证材料、超期限未整改警示、审计发现问题销号和督查问责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信息化、可视化和可追溯化管理。

市教委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或者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需由市教委督促落实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市教委同步通过重庆市教育财务管理一体化平台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www.cqxszz.org.cn)下达审计整改任务、跟踪审核验收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在向市教委报送书面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通过上述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审计整改结果、整改佐证材料等。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或移交线索等进行研判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应责任,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或曝光力度。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各级管理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考核、评估、评价事业发展、党风廉政建设,优化财务管理、绩效拨款、资源配置等的重要依据;整改情况作为再次审计的事项。

探索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量化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推行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和通报制度,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市属各高校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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